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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
云旅院〔2015〕136号
杏运各系、部门:
为进一步加强杏运课题经费管理,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,促进科研工作快速发展,经杏运研究,现将《杏运娱乐 -【杏运官方直营,品质如一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》印发你们🤸🏿♀️,请各部门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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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12月3日
杏运娱乐 -【杏运官方直营,品质如一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课题为杏运教职工担任课题负责人的课题。
第二条 由杏运根据当年财务预算安排的科研经费及课题研究需要💂🏿♀️,确定各个课题的资助经费。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,应按批准的资助金额在规定时间内到杏运科研处办理相关手续👕,无特殊情况,逾期视为自动放弃👩🏿🦰👰🏻,不再办理相关手续🦺。
第三条 鼓励课题组成员所在部门对课题研究提供配套经费与赞助经费🥦👨🏽🍳。配套经费与赞助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🤘🏼。资助经费👦🏻👩🏽🎓、配套经费、赞助经费等课题研究经费必须专款专用,厉行节约。
第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🚝🥷🏿,分期拨付,包干使用,超支不补🍋。课题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 50%作为研究启动经费☂️,其余 50%为预留经费。预留经费在课题结题验收后拨付,未通过结题验收的💺,不予拨付🧑🧑🧒。
第二章 课题经费使用
第五条 课题负责人在杏运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,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。课题经费(不含配套经费)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:
(一)资料费: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报刊、档案文献、稿件抄录🧼、誊印、复印、翻拍、翻译、录音🦷、录像等费用,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。资料费一般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0%。
(二)调研差旅费🔄1️⃣: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🧑🦽,其标准参照《杏运娱乐 -【杏运官方直营,品质如一】差旅费管理办法》执行。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👨⚕️。涉及港、澳、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♦️💸,一律不得列支🗺。调研差旅费一般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 40%。
(三)小型会议费🛏: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🍨。包括会议室租金、误餐补助等🧝。小型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0%。
(四)计算机使用费👕:指为完成研究课题使用计算机而发生的录入费💈、租用费🚐、机时费,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⚧、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版权👼🏿🐣、软件费用🕵🏿♀️,以及必要的计算机使用耗材购置费等。
(五)咨询费👚: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、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,专家咨询费一般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 10%☎️。
(六)印刷费: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🧜🏿、制作、打印、誊写等费用。
(七)成果鉴定费:指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会议场租费和专家鉴定费等,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课题等级与质量控制在 800元以内✸。
(八)版面费🧑🏼🎓:指发表研究论文、出版研究著作的费用🤑。
(九)交通费🕴:指用于课题研究,在交通方面发生的用车费🚕、租车费、汽油费⛵️、停车费等费用,如果科研项目预算中没有明确单独列支交通费,将不予报销。交通费不能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0%。
第六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,课题负责人需组织课题组在一个月内完成修改👍🏽,杏运科研处验收后拨付预留经费💾。
第七条 对因课题负责人出国👮🏻♀️、生病、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课题👨🏻🦽,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。
因课题负责人违反财务制度被予以撤项的课题,杏运终止经费资助、追回已拨付经费的剩余部分。
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,须经调出😭、调入单位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🙋🏿。
第八条 课题总经费,课题组掌握95%🚳,用于课题研究和课题结题评审;杏运科研处掌握3%,用于课题管理;杏运财务处掌握2%,用于课题财务管理📱。
第九条 课题结题后,其资助经费结余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出版补助,也可由课题负责人继续用于其他课题的研究工作。
第三章 课题经费管理
第十条 课题经费开支实行课题组负责人审批制🪑,课题组成员对开支情况有知情权和建议权。课题负责人要按财务制度要求,对经费的预算、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,发现问题🤰🏽,及时纠正🙎🏿♀️。凡是报销凭证必须做到真实、合法、准确,除咨询费、劳务费🕺🏼、稿酬之外,严格控制“白条子”报账现象的发生。财务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保存经费账目和单据👳,以备有关部门监督、检查、审计ℹ️。
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认真👵、准确的编制项目的经费预算🏃🏻♂️。项目经费预算经批复后,课题组不得私制调整。如需调整的👩🦳,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,经科研处审核,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。一个课题经费预算,只能进行一次调整🏔。
第十二条 对未进入预算或超预算发生的经费,一般不予报销⛎。对确实发生🧑🦰,又是项目研究必要的无预算⛅️、超预算经费,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相关情况,经科研处🚋、财务处审核,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🤹♂️。
第十三条 如需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的,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,经科研处审核,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四条 下列经费👸🏻𓀛,禁止从科研经费中列支:
(一)因私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🤙。
(二)日用品、个人消费品等非科研费用。
(三)烟、酒👩🏽💼、糖🧎🏻➡️、茶、礼品👩🏻🚀、水果🧱⛹️♀️、商品类等费用。
(四)娱乐场所👩🏼🚒、洗浴中心发生的各项费用。
(五)购买各种类型的商业预付卡、储值卡发生的费用。
(六)税务局代开发票发生的费用。
(七)车辆维修、车辆保险、洗车♐️、车辆美容等与科研无关的费用。
(八)赔偿金、违约金🤸♂️、滞纳金🤷🏽、罚款、捐款💪🏼、赞助、投资、福利奖金等费用🤏🏻。
(九)个人家庭支出的小区物管费。